(2016)辽0214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邢福彦与郑九庆、唐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福彦,郑九庆,唐卫,大连毅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162号原告:邢福彦,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岭前街**号1-1-2.被告:郑九庆,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唐卫,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大连毅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唐家房社区。法定代表人:高洪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邢福彦诉诉被告郑九庆、唐卫、大连毅鑫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郑九庆、唐卫、大连毅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价值为120万元,并提供原告邢福彦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郑九庆、唐卫、大连毅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价值为120万元;二、冻结原告邢福彦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明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