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华贸红岩投资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贸红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号北方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华贸红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学府路茶树巷76号。法定代表人:吕琳,系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华贸红岩投资有限公司特殊程序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市华贸红岩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市华贸红岩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成都市华贸红岩投资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37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本市青城山镇红岩村一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国用(2012)第13443号、面积:37863.2平方米】,现已查封,并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成都市华贸红岩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煜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