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选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选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41号罪犯杨选亮,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潼关县、住陕西省华山火车站。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千元,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一份)。刑期执行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1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4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延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选亮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选亮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选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选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选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