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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韦天柱、陈协珍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赵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韦天柱,陈协珍,赵孟祥,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振兴路98号。主要负责人:申秀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龙,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天柱,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协珍,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红,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娟,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孟祥,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4号楼2单元7层701号。主要负责人:孙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协珍、韦天柱、赵孟祥、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6元,减半收取5908元,由赵孟祥、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炜审判员  王献斌审判员  付大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