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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伯俊、张爱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伯俊,张爱勤,张海洋,淮安市威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592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伯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旺。被告:张爱勤。被告:张海洋。被告:淮安市威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淮海南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马松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君,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伯俊、张爱勤、张海洋、淮安市威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79元(原告已预交5379元),减半收取2689.50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