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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452号陈琳申请执行汤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汤友发,张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仙桃市沙湖原种场南洪分场三组41号,现住贵州省德江县第四小学旁。申请执行人:汤友发,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陈琳之父。被执行人:张国龙,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仙桃市沙湖原种场南洪分场三组13号,现住贵州省德江县城环城路四坪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琳、汤友发与被执行人张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国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琳、汤友发的借款1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元。被执行人张国龙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琳、汤友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主动兑现了12000元,余款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3元申请执行人陈琳、汤友发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626执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雄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