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赵某某与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赵某某,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020号原告于某甲,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于某乙,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于某丙,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赵某某,女,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于某丁,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赵某某诉被告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赵某某负担275元,退回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赵某某275元。审 判 长 陈明弟人民陪审员 杨连科人民陪审员 石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