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恢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8李方勇与崔建国、陈学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勇,崔建国,陈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恢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方勇,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崔建国,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陈学霞,女,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方勇与被执行人崔建国、陈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42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已经提起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本院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无异议,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竹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