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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818原告邰某某与被告左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818号原告邰某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左某,男,1972年6月12日,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左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百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