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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36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平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平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6931号原告赵某被告平某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需向院审委会汇报研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