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塘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924号原告:钱红霞,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双浦村吴胜229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XXX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塘支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南新路XXX号。负责人:王永清。原告钱红霞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塘支行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钱红霞自行负担。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