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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田引芹与被执行人王振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引芹,王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田引芹,女,汉族,1948年3月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监狱家属楼。被执行人王振民,男,汉族,1946年6月7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觅子管理中心西上官村。申请人田引芹与被执行人王振民离婚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00富法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84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由王振民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恢7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