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罗在宏与被申请人陈兴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在宏,陈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14号申请人:罗在宏,男,生于1968年6月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被申请人:陈兴华,男,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申请人罗在宏与被申请人陈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在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兴华位于X房屋产权证X)。申请人罗在宏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在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兴华所有的位于荆门市X门面一间(房屋产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荆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