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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书艮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艮李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书艮李某,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邯郸市丛台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艮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书艮李某及辩护人魏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书艮李某以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扩建需要资金为名,以10000���起步整数对外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许诺三个月为一周期,并以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义给集资人出具借款协议书和借款收据。李书艮李某将自己的两个建设银行账号和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保军任某(已判)的银行账号告知投资人,让投资人将投资款转入其账户内或转入任保军任某账户内。李书艮李某将其账户的非吸款项转账至王何芹王某(上网追逃)的个人银行账户或任保军任某个人银行账户后,李书艮李某再找到王何芹王某开具隆合公司的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交给投资人。至2014年6月李书艮李某共对外吸收存款人民币18526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书艮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宣传、高利回报等方式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185万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李书艮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书艮李某主要辩解,她也是受害者,她以亲戚的名义将自己的46万元也投了进去。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未获取任何利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书艮李某以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扩建需要资金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并承诺存款利息高,风险小,存款周期三个月,利息提前扣,投资人交7000元至8500元不等,为其开具10000元借款协议,到期后返还10000元。投资人均按上述比例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钱给李书艮李某,李书艮李某将非法吸收的存款转入王何芹王某(在逃)、任保军任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款后李书艮李某通过王何芹王某给投资人出具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收据。经审计,通过李书艮李某转给王何芹王某、任保军任某的非吸款项共计1852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书艮李某供述证明,2014年3月份她家人都通过王何芹王某把钱投到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搅拌站,她就认识了王何芹王某。她大名老乡李林娥李某甲是倒卖花生米的,平时送花生米时经常来她家,知道她家里把钱都投到邯郸县隆合搅拌站,李林娥李某甲也想把钱放到那。随后李林娥李某甲通过她陆陆续续往邯郸县隆合搅拌站放了三四十万元钱,李林娥李某甲又介绍了大名老乡米永兰米某夫妻、康庆喜康某、申桃林申某通过她往隆合搅拌站投钱,米永兰米某又介绍李向云李某乙,李向云李某乙又介绍郭法保郭某。米永兰米某两口子放了二三十万,康庆喜康某放了五万元,申桃林申某也是五万元,李向云李某乙放了三四十万元,郭法保郭某放了五六十万元。这些钱都是通过她转到任保军任某、邢伟邢某或王何芹王某的银行卡上,她打电话给王何芹王某说一声都是谁转的钱,过几天王何芹王某开好合同后给她送过来,李林娥李某甲介绍的就通知李林娥李某甲拿合同,米永兰米某介绍的就通知米永兰米某拿合同。刚开始是投7700元开10000元的合同,后来是7500元开10000元的合同,最后是7000元开10000元的合同。王何芹王某给她要多少钱她就给多少,她中间不挣钱。到6月份她家里投的钱到期后她就找不到王何芹王某也和邢伟邢某了,后来别人通过她放的钱也到期了,钱都没有要回来。她和王何芹王某、任保军任某、邢伟邢某除了转集资的钱外,没有别的业务。2、李林娥李某甲证言、借款协议及收据、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4月份她朋友李书艮李某说要有钱了就存到李书艮李某一个熟人任保军任某那,任保军任某开着一个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放那绝对安全,比别的地方利息高,投资7700元就开10000元合同,三个月后公司返还10000元,并且随用随取,比较方便。她妹妹李现英李某丙、对门邻居张建军张某、给她开车拉货的申桃林申某、申桃林申某熟人康庆喜康某妻子张付景都是通过她找到李书艮李某往隆合公司投钱,她还带着他们到找李书艮李某去隆合搅拌站看过,这些人决定投资后有的直接将钱转到李书艮李某的账号,李书艮李某将钱转到隆合公司的账上,有的是李书艮李某直接拿着他们的卡将钱转到隆合公司的账上。投资到期后,她发现这个公司没��按时给她汇款,她就去问李书艮李某,李书艮李某说厂子出了点问题,钱取不出来,后来她才知道这个公司出事了。3、米永兰米某证言、借款协议及收据、银行明细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书艮李某是他们村的人,跟同村的李林娥李某甲关系特别好,她是通过李林娥李某甲认识的李书艮李某。她通过李书艮李某存款时以自己或家人、朋友的名字,但钱都是她自己的。她保险公司的同事郑喜朝郑某、田香荣田某也通过她找到李书艮李某往隆合公司投钱,李书艮李某还带着他们到邯郸县尚壁镇的一个搅拌站参观过。他们把钱给李书艮李某,李书艮李某给他们开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扩建协议书和借款收据。李向云李某乙是通过她介绍认识了李书艮李某,李向云李某乙投资隆合公司直接找的李书艮李某,没有跟她联系。4、集资群众张建军张某、申桃林申某、陈焕���陈某、张付景张某、李现英李某丙、李皇李某、田香荣田某、苗玉芳苗某、李瑞霞李某、房运福房某、赵金环赵某、张延军张某、范利维范某、张延芹张某、周海玲周某、李占安李某、李秋连证言材料李某证言材料、借款协议及收据、部分银行转账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统计集资群众名单等证据证明,他们有的是通过李林娥李某甲、米永兰米某介绍知道通过李书艮李某把钱放到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高、有保障,有的是直接通过李书艮李某介绍往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投钱。李书艮李某带着部分人去邯郸县隆合搅拌站参观过。他们都是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把钱给了李书艮李某,几天之后李书艮李某将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扩建借款协议书和借款收据给他们。李占安李某乙是李书艮李某哥哥,李秋连是李书艮李某姐姐,李占安李某乙通过��书艮李某往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存37500元,李秋连通过李书艮李某往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存37500元,钱到期后都取不出来。5、部分集资人员对李书艮李某、李林娥李某甲的辨认笔录。6、邯郸润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补充审计报告补充报告及李书艮李某、王何芹王某名下建设银行往来明细查询单证明,李书艮李某通过银行转账转给王何芹王某1785600元,转给任保军任某67000元,共计1852600元。7、任保军任某供述及证明任保军任某、邢伟邢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8、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保军任某,住所地邯郸县尚壁镇中亓固村。9、任保军任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查询单。10、被告人李书艮李某的抓获证明。11、同案犯王何芹王某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2、被告人李��艮李某的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艮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利息为诱向他人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她将自己的46万元以亲戚名义投资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书艮李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李书艮李某的非吸数额、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书艮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涉案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更文审 判 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明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