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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与屈桂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屈桂玲,李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109号原告: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法定代表人:陈大永,主任。被告:屈桂玲,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通祥街26号“海纳物流”门市。被告:李磊,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屈桂玲、李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孙洪波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