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凤梅、韩祥强等与张玉昌、李洪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韩祥强,韩祥俊,韩海永,张玉昌,李洪宪,支伟华,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077号之一原告:王凤梅,女,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系死者韩宪楼之妻。原告:韩祥强,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宪楼之长子。原告:韩祥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宪楼之次子。原告:韩海永,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宪楼之长女。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甘永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玉昌,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洪宪,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告:支伟华,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宗树杰、陈青友,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南路1019号,机构代码:77654946-3。法定代表人:姜秀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郑钦、赵静静,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凤梅、韩祥强、韩祥俊、韩海永与被告张玉昌、李洪宪、支伟华、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凤梅、韩祥强、韩祥俊、韩海永以该案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梅、韩祥强、韩祥俊、韩海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王凤梅、韩祥强、韩祥俊、韩海永负担。审判员 徐 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