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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佐航抢夺、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47号罪犯马佐航,男,1993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在福泉��狱服刑。2013年9月9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判决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公诉机关提出抗诉。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3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佐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2016年10月14��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佐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佐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马佐航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佐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