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朱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民初784号原告:杨某,男。原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朱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靖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