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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朱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民初784号原告:杨某,男。原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朱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靖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