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令坤与陈连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令坤,陈连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598号原告:陈令坤,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连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令坤与被告陈连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中平审 判 员 李兴召代理 审 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兼) 王 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