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应连与被告魏顺跃、胡清翠、魏雪、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局,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应连,魏顺跃,胡清翠,魏雪,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局,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白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590号原告:魏应连,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钦波,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顺跃,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清翠,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魏顺跃之妻。被告:魏雪,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魏顺跃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杜权述,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白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传杰,系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传杰,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魏应连与被告魏顺跃、被告胡清翠、被告魏雪、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局、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魏应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应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应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应连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孟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