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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董玉萍与邢台市出租车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萍,邢台市出租车管理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698号原告:董玉萍,女,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市出租车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王少杰,男,邢台市出租车管理处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萍与被告邢台市出租车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邢台市出租车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