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与胡贤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胡贤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749号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号。法定代表人:曹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贤桥。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贤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玉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