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玉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广春,胡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玉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广春,胡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334号﹝2016﹞黑02**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玉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宏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广春,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胡迎春,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