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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国友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361号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赵xx。本院在执行(2016)京0112民初0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0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峥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庄 庆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