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5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北京玫熙盛世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英,北京玫熙盛世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729号申请执行人:王群英,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玫熙盛世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23XXXX)。法定代表人:西源,职务不详。王群英与北京玫熙盛世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41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群英于2016年9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玫熙公司公司给付案款34826.59元。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玫熙公司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玫熙公司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玫熙公司公司已不再经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玫熙公司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群英申请执行的案款34826.59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41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