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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63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波与何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何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63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杨波。委托代理人吴海、刘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毅。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鄂0116民初3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杨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7384.95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还款协商一致,对未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杨波表示放弃。同时双方债务了结。本院认为,双方就还款协商一致,对未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杨波表示放弃。同时双方债务了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鄂0116民初3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新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