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8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家清申请执行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清,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877-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清,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12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李家清申请执行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七、将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