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李某1,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峰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峰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