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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杰与沈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沈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653号原告杨杰,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被告沈彪,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诉被告沈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玲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