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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云英与谢海洋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19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英,谢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朱云英,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谢海洋,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执行人朱云英与被执行人谢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和利息、公告费等暂计82488.2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13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海洋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力成巷14号1座1梯602及杂物房12号的房产。因上述房产是轮候查封,故暂未能对房产进行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第1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