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长征、赵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王长征,赵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041号原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坝,组织机构代码74468155-8。法定代表人:黄晓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光林,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长征,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赵敏,女,汉族,1982年3月29日生,住江苏省徐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长征、赵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2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