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盛祝双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5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31号。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9日。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盛祝双,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文盲,务工,住凤台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盛祝双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石狮大道蚂蚁城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闽C×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及被告人盛祝双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测,被告人盛祝双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0.83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盛祝双与被害人黄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盛祝双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盛祝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盛祝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祝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康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