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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晓文与颜秋咀、王怀妹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文,颜秋咀,王怀妹,王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2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晓文,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颜秋咀,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王怀妹,女,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颜秋咀之妻。被执行人王新平,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颜秋咀、王怀妹共同共有的房产证编号为东房权证字第16048413、16××14、16××33、16××34、16××22、16××23、16××24、16××25号房产,并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颜秋咀、王怀妹共同共有的房产证编号为东房权证字第16048413、16××14、16××33、16××34、16××22、16××23、16××24、16××25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志明执行员  邓卫锋执行员  刘 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赵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