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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王建伟、黄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王建伟,黄芳,杜万德,王保军,张善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4372号原告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谢清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明奎,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伟,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告黄芳,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告杜万德,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告王保军,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告张善年,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告XX,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原告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小贷公司)诉被告王建伟、黄芳、杜万德、王保军、张善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华小贷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明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伟、黄芳、杜万德、王保军、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被告张善年下落不明,本院对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华小贷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王建伟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期5个月,月利率2%,被告王建伟之妻黄芳签字认可借款,被告杜万德、王保军、张善年、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27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月息2%计算)。被告王建伟、黄芳、王保军、张善年、XX未答辩。被告杜万德庭后提交答辩状称,担保已过保证期间。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被告王建伟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用期5个月,月利率2%,被告杜万德、王保军、张善年、XX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还清为止。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2013年12月30日向被告王建伟发放了2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27000元,余款未付,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主张权利。另查,被告王建伟、黄芳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黄芳在借款申请表上也签字认可。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借款借据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小贷公司与被告王建伟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原告清华小贷公司支付借款后,被告王建伟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其及时、足额没有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建伟、黄芳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芳也签字认可借款,原告清华小贷公司要求被告王建伟、黄芳偿还借款本金173000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万德、王保军、张善年、XX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本息还清为止,依法应于借款到期后2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已于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权利,未超过保证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伟、黄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借款17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杜万德、王保军、张善年、XX对上述债务在173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伟、黄芳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被告王建伟、黄芳、杜万德、王保军、张善年、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朱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