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成松与吴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松,吴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725号原告:张成松,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吴向东,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松与被告吴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