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民初6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成松与吴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松,吴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725号原告:张成松,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吴向东,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松与被告吴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