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河南旭达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河南旭达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640号原告李金凤,女,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叶继军(实习),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被告河南旭达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2号楼4单元16层1608号。法定代表人梁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原告李金凤诉被告河南旭达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池 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