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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盛建华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建华,马哲刚,赵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792号被执行人盛建华,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马哲刚,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执行人赵洪亮,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盛建华、马哲刚、赵洪亮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的(2014)三中刑初字第0063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盛建华应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执行人马哲刚应缴罚金六万元,被执行人赵洪亮应缴罚金三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和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中刑初字第0063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晓勇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仕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