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占通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通,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122号原告杨占通,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法定代表人姚欣,该店店长。被告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通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占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占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占通负担。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昌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