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海峰诈骗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被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辽宁省凌源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士华,辽宁省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刑诉(2016)第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慧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向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结婚证、房产信息等资料,骗取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信任,贷款人民币6万元。因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用借款归还了在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6万元借款,为了偿还用于归还6万元借款所欠下的债务,遂于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第一次贷款时提供的虚假材料、家访材料,在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贷款8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收到贷款人民币74,288.00元。后被告人徐某某按约定归还第一个月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翼龙贷公司工作人员因无法联系到徐某某遂报案。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骗取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74,28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并建议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程士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称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偶犯初犯,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向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结婚证、房产信息等资料,骗取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信任,贷款人民币6万元。因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用借款归还了在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6万元借款,为了偿还用于归还该借款所欠下的债务,遂于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第一次贷款时提供的虚假材料、家访材料,在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贷款8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收到贷款人民币74,288.00元。后被告人徐某某按约定归还第一个月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翼龙贷公司工作人员因无法联系到徐某某遂报案。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骗取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74,28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了翼龙贷公司3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孙某力证言证实:我是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4年4月16日,徐某某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从我公司贷款8万元,签定了贷款合同,贷款到期后,我多次找徐某某要本金和利息,徐某某称没钱。现在联系不上徐某某了。我们到徐某某家家访时见到徐某某的媳妇,不是他提供的结婚证上的何某芝,我们才知道徐某某提供的贷款材料是虚假的。证人何某芝证言证实:我和徐某某是亲属关系,我为了帮他,跟他一起到翼龙贷公司贷的款。我提供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我经营的旅馆的一些许可证,其他的手续都是徐某某自己准备的。徐某某让我和他以夫妻名义到翼龙贷贷款,跟我要了一张照片,说是做一个假的结婚证。我是出于帮助他,才同意跟徐某某以夫妻名义去贷款的,并给了他我的相关手续。我给他的材料都是真实的。证人张某萍证言证实:徐某某购买保险时为他垫付了13000元的保险费用。他一直不还我。后来我介绍翼龙贷公司的张某给徐某某,徐某某从翼龙贷公司借贷款,贷款下来时张某告诉我,我就向徐某某要钱,后来徐某某还我10000元。还欠我3000元。他和张某怎么贷的款我不清楚。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我主要负责翼龙贷的贷款,张某萍领着徐某某到翼龙贷公司办贷款,我认识的徐某某,徐某某好像欠张某萍钱。后来他们找到王某文,过几天王某文让我们调查徐某某提供的手续真假,我和王某文等人到一家旅店核实,又到四官营子一个水库未完成的工地核实,又到福临佳苑四区核实徐某某的房产信息,核实完后王某文上报翼龙贷总公司,后来就给徐某某放款。这次贷款6万元。徐某某贷款的材料是否真实我不清楚,由王某文负责核实真假。证人穆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一个贷款人领着翼龙贷老板王某文和我到一个水库附近未完成的工地照过照片。我负责翼龙贷的贷款的家访客户接待等工作。徐某某到翼龙贷公司办贷款,过几天王某文让我们调查徐某某提供的手续真假,我和王某文等人到一家旅店核实,又到四官营子一个水库未完成的工地核实,又到福临佳苑四区核实徐某某的房产信息,核实完后王某文上报翼龙贷总公司,后来就给徐某某放款。这次贷款6万元。徐某某贷款的材料是否真实我不清楚,由王某文负责核实真假。证人于某莉证言证实:2013年开始我就在翼龙贷公司工作,在2013年徐某某贷款时我参与家访了,在一个旅店我看见徐某某和他的媳妇何某芝,在旅店门口和里屋照了相片。他还提供了旅店买卖的协议。后来徐某某又领着我和穆某某去他家房子的小区门口和房门口照了照片。徐某某还领着我们到一个水库附近的未完工的工地,徐某某说是他的担保人的工地。王某文负责审核贷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借贷标准。证人霍某日证言证实:2013年我承包四官营子水库工程,徐某某帮我管理。后来徐某某贷款让我担保,我就在担保合同书上签字了。徐某某还领着贷款公司的人到我的工地看过。证人王某玲证言证实:我是徐某某妻子。徐某某说过与何某芝一起借过8万元的贷款,说是开旅店用,没跟我要过任何证件,有人到我家找他催要贷款,有三四回,最后一次是2015年2月份。证人李某华证言证实:凌源市鸿福旅馆是我开的,所有手续的名字都是我的名,后来兑给了魏立军。证人单某成证言证实:2014年9月,我从何某芝手里兑来的凌源市鸿福旅店,营业执照是李某华名,经营到现在。有过贷款公司的人来找何某芝要过贷款。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徐某某找王某文商量第一贷款还不上了,王某文给垫的,后来王某文派我跟着徐某某去给旅店做家访,在旅店见到了徐某某的妻子。后来做的家访记录,王某文说其他材料以前都有,后来王某文给徐某某贷的第二笔款。王某文离职前派我到徐某某家催收贷款,我到他家见到他妻子,不是在旅店见到的人,他妻子说不知道徐某某贷款的事,后来我和孙某力负责翼龙贷四合当的业务,我又到他家找过徐某某二次,都没见到他。打电话也没人接。证人周某飞证言证实: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从翼龙贷公司贷款,我们每人贷款6万元,互相担保,我同意了。后来有贷款公司的人来办手续,办手续后又通知我说我的贷款不符合条件,不给我贷,但担保手续没拿回来,不给我贷款,我们就不同意给徐某某担保。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是翼龙贷网公司的总经理。我们公司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办理P2P业务。是客户与客户之间的一个平台,执照上写的是借贷撮合业务服务。证人米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凌源翼龙贷网的负责人,我们公司是国家认可的网上民间借贷网站。借款用户借贷时我们审核用户的所有手续,进行综合评估,合格后上报运营中心。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被告人徐某某对其以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被告人徐某某第一次借款时出具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家访记录、担保函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翼龙贷公司借款并出具相关材料,其中由被告人徐某某出具的材料系虚假材料。被告人徐某某第二次贷款家访材料记录表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再次以虚假的材料骗取借款的事实。翼龙贷辽宁朝阳运营中心贷款收费明细表,借款承诺书,网络借款电子借条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与何某芝系夫妻关系的事实,骗取翼龙贷公司借款的事实。担保函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在骗取他人财产时签订担保函,由周某飞担保。房屋租赁协议书、何某芝户籍证明、徐某某和何某芝的户口本、何某芝与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何某芝结婚证、房产所有权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借款时提供的虚假材料情况。凌源市鸿福旅馆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给翼龙贷公司的何某芝经营的旅馆的情况。凌源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产登记簿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给翼龙贷公司的房产证明中的房产系案外人所有的事实。婚姻登记记录查询二份、何某芝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合法妻子系王某玲,何某芝的合法丈夫系王忠义。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证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性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主体身份适格。被告人徐某某银行卡查询明细、还款记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借款和还款情况。翼龙贷操作流程说明和商业模式、翼龙贷业务流程说明、北京翼龙贷公司情况说明证实:翼龙贷公司的业务流程和企业商业模式情况。贷款人手机号码通话详单证实:翼龙贷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徐某某通话联系情况。翼龙贷公司收款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偿还翼龙贷公司3万元赃款的情况。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抓获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虚假的结婚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742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有如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认罪态度较好;2、退赔部分赃款。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从轻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74288元,已退赔30000元,剩余44288元,依法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洪福代理审判员 赵爽燕人民陪审员 尹 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