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26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范道学诉新疆意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道学,新疆意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范道学,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现住新疆和静县。被执行人新疆意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平,地址焉耆县良种场六队。范道学诉新疆意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新2826民初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道学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89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6民初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峰审 判 员  马东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