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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238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秀珍,程颖群,程颖刚,程玉芬,程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曲秀珍,身份证号230103193801191929,女,193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4栋2单元301号。被执行人:程颖群,身份证号231004194601220001,男,194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街。被执行人:程颖刚,身份证号230103195204141914,男,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39号5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程玉芬,身份证号230103195404131948,女,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七道街6号B座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程颖祥,身份证号23010319560414361X,男,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兰街19号5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秀珍与被执行人程颖群、程颖刚、程玉芬、程颖祥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确认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4幢2单元3层1号(哈房权证南字第001303**号)及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民建巷25号4幢3层3号(哈房权证香字第001073**号)两套房屋由申请人继承,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