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119号300A室,组织机构代码61846715-5。法定代表人:LarryBruceStevens,系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三村番禺大道北1064-1082号,组织机构代码59834961-X。法定代表人:吴广波。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0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