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鸿伟申请执行李增孟、李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伟,李增孟,李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44号申请人杨鸿伟,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增孟,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成伟,男,住址同上。申请人杨鸿伟申请执行李增孟、李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表示在被执行人履行协议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执2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