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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锟达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顺成绗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锟达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顺成绗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锟达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顺成绗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宁六公路丁解车站206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江阴市锟达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下称锟达公司)与南京顺成绗缝有限公司(下称顺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苏0111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顺成绗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江阴市锟达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22045.5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顺成绗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顺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锟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顺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顺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顺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顺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