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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连秋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秋,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375号原告马连秋。委托代理人马书林,保定市清苑区方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心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秋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连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连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秋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结时,再确定承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