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福建省信利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福建省信利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组织机构代码:26019165-9。法定代表人陈雄伟。委托代理人:谢瑞门、苏小龙,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信利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贸国际中心1#楼37层10室。组织机构代码:59595207-7。法定代表人林斌。本院在执行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建省信利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信利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