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5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国全、周俭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全,周俭炽,黄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827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全,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南海区,被执行人:周俭炽,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卫红,女,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俭炽的集体分红款及一切收益共1035394.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