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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崔龙会与刘方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龙会,刘方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213号原告:崔龙会,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刘方懿,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龙会诉被告刘方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龙会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龙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龙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崔龙会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