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刑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震、丁前进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震,丁前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刑终44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震,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凡鹏、郗超,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前进,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震、丁前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鲁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震、丁前进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鉴于上诉人丁震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了辩护。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听取指定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震与被告人丁前进系亲兄弟,二人与被害人丁某甲(男,殁年26岁)均系山东省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丁李福庄村民,两家分别住在同一街道南、北端,两家之间系丁某甲的堂哥丁某乙家。之前,两家因盖房种树的相邻问题发生过争吵。2015年7月14日22时许,丁某乙酒后被同村村民丁某戊驾车送回家,行至丁震、丁前进家门前时,因丁震将自己一辆车牌号为鲁A×××××的面包车停在大门北侧墙边,阻碍了丁某乙乘坐车辆顺利通行,丁某乙要求丁震、丁前进将车挪开,丁前进欲挪车时,丁某戊在丁某乙的指挥下将车开了过去,丁某乙借故对丁震、丁前进等人表示不满。丁某乙的儿子丁某丙回家得知事情缘由后,遂到丁震、丁前进家门前谩骂并砸坏丁震面包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当日23时许,丁震、丁前进发现车玻璃被砸后,其祖母在门前大声谩骂,丁某乙闻声前来,并与丁震的未婚妻明某发生争吵,双方继而厮打,丁震跑回家中拿来单刃尖刀,与丁前进追打丁某乙,丁某丙、丁某甲等人闻讯前来与明某、丁前进等人厮打,丁前进持械打了丁某丙几下,丁震持单刃尖刀捅刺丁某甲腹部1刀,丁某甲被家人送往章丘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甲系被人用锐器刺伤腹部,造成腹腔大血管破裂,机体大量失血而死亡。2015年7月15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章丘市“福泰小区”西门将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丁震、丁前进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周全”(化名)的证言证明,案发那天23时许,其听到有砸大门和吵骂的声音,其意识到有人打架就向北走到丁震家南侧的街道上,见丁震家的大门关闭,丁某乙、丁某甲正拉着高声叫骂的丁某丙往北走,丁某丙等人就回家了,当时其未见丁某丙手中拿东西。后其返回家中不久,听到一个老太太的骂声,其来到丁震家大门口南侧的街道上,见丁震的奶奶在街上叫骂,丁某乙的父母正欲将他从丁震家大门口拉走,丁某乙挣脱后直接冲到丁震家大门过道内,丁震的媳妇、丁前进的媳妇与丁某乙厮打着来到门口的影壁附近,丁前进冲出来与丁某乙厮打,丁某乙跌倒在地,丁某丙和丁某乙的父母先后过来,其将丁某乙拉起来后,他向东跑了。丁某甲赶过来和丁某丙一起与丁前进夫妻及丁震的媳妇厮打,其和在场的人将双方拉开,后向北走到丁某乙家大门口时见丁某甲躺在地上,一个女的按着丁某甲的腹部说被人捅了,其返回丁震家门口告诉了正在劝架的丁某丁,后民警来到现场,其就回家了。当时打架场面很混乱,其只使劲拉架了,没注意到丁震打架,不知道谁将丁某甲捅伤的。2.证人丁某丁(丁李福庄村民)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22时40分许,其在家中听到居住的街道南头有人吵架。23时许,其来到位于街道南头的丁震家大门前,见丁某乙、丁震、丁前进等人站在那里因停车阻碍通行的事情争吵,其劝说双方停止了争吵。准备离开时,丁某乙与丁震的未婚妻又发生争执,其间,丁震返回家中拿了一把宰羊的尖刀,丁前进拿着铁链从家中出来,丁某乙见状逃开时被绊倒,丁前进持工具朝丁某乙身上抽打几下,丁震挥舞着刀上前捅丁某乙。后丁某甲、丁某乙的妻子赶到现场,双方打在一起。在劝说过程中,其见丁某甲被人抬到旁边,丁某甲的腹部流血,肠子露在外面,丁震持刀在人群中挥舞,其上前将丁震拉回家。丁某甲的家人将丁某甲送到章丘市人民医院,其随后赶到医院得知丁某甲已死亡。3.证人丁某戊(丁李福庄村民)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22时许,其与丁某乙在外喝酒后,驾驶丁某乙的轿车送他回家,行驶到丁某乙家所在的胡同南头时,见丁震家大门口停着一辆车影响正常通行,其鸣笛示意,丁前进、丁震等人从家中出来,丁某乙示意丁前进将车挪开,丁前进回家拿钥匙时,其让丁某乙指挥着将车开了过去,后丁某乙与丁震在旁边说话,其将车钥匙交给丁某乙后就回家了。次时0时30分许,其听说丁某乙的叔伯兄弟丁某甲被捅伤,并送往医院了。4.证人王某(被告人丁前进的朋友)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晚,其与朋友赵某到丁前进位于丁李福庄的家中喝酒。当日22时许,其听到外面有人砸门,丁前进、丁震及其俩人的妻子出门察看,其和赵某到大门口见丁前进拉着一个喝醉的男子,丁前进的妻子示意其不要出去,其与赵某返回屋内,后又听到几次砸门声。外面的人离开后,丁前进和丁震等人将其与赵某送到大门口,其见停在大门口的一辆面包车后玻璃被砸碎了,后赵某开车载其离开。5.证人赵某(被告人丁前进的朋友)的证言与王某的证言基本一致。6.证人丁某乙(被害人丁某甲的堂兄)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晚,其与丁某戊一起在外喝酒,22时许,丁某戊驾车送其回家,行至其家所在的胡同南头时,其见丁震家大门口停了两辆车堵住了路,丁某戊鸣笛示意,丁前进、丁震等人自家中出来,丁震想去挪车时,丁某戊将车开了过去。由于他们停车经常影响其通行,其就上前与丁震商量停车的事情,这时其儿子丁某丙从外面回来了,丁某丙得知事情缘由后当着丁震的面将他的面包车后玻璃砸碎了,丁某丙还踹了丁震家的大门,其跟丁震商量好明天给他换车玻璃。其拉着丁某丙回家后,听到丁震的奶奶在外面谩骂,其出来向她解释,其间,其与丁震的媳妇发生争执,丁震回家拿了一把刀,丁前进拿了根铁链子出来,二人对其殴打,其倒地后丁震持刀向其捅刺,把其右上腹划伤了。被人扶起后,其向东绕道跑回其家门口,见丁某甲腹部受伤躺在其家门口北侧,后丁某甲被送到了医院。7.证人丁某丙(丁某乙之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22时许,其饭后骑摩托车回家得知丁震停车又妨碍其家车辆正常通行,随后与丁震发生口角,其用砖头将丁震面包车玻璃砸碎,其父亲与丁震协商好修车的事后,各自回家。回家后,其听到丁震的奶奶在外面谩骂,其父亲出去解释,后听到外面吵闹得厉害,其出门见父亲倒在丁震家大门口,丁震持一把长约20厘米的刀、丁前进拿着铁链一起殴打其父亲,其跑过去,丁前进、丁震的媳妇等人与其厮打,其挣脱后跑回家里,过了一小会,其听到外面没动静了,出门见丁某甲左腹部被捅伤躺在其家门口。8.证人丁某己(被害人丁某甲的堂兄)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22时30分许,其准备到其弟弟丁某甲家商量工程的事,当其走他家门口的胡同北头时,见丁某乙在丁震家门口与丁震未婚妻等人争吵,其跑过去,见丁前进及其媳妇、丁震的未婚妻与丁某乙厮打,丁前进持工具殴打丁某乙,丁震手持一把刀被丁某丁推到旁边,其上前阻拦丁震时,丁震欲持刀对其行凶,其跑开并拨打“110”报警。其转回到胡同北头时,见丁某甲躺在丁某乙家大门口的地上昏迷不醒,其拨打120后,感觉120太慢,立刻回家开车与丁某乙等人将丁某甲送到章丘市人民医院抢救,后没有抢救过来。其不清楚丁某甲什么时候到丁震家门口的,也不知道谁把他捅伤的。9.证人杨某甲(被告人丁震、丁前进的祖母)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21时许,丁震和他女朋友开车拉其外出游玩回到家中时,见丁前进与他两个朋友在吃饭。当日22时许,其听到有人踹其家的大门,丁震、丁前进说是丁某乙的儿子丁某丙踹的,且丁某乙劝其家人不要出去。后丁震、丁前进出去送朋友离开,其跟着出去见丁震停在大门口的面包车后玻璃被砸碎,其便骂了几句,丁某乙听到后过来解释,丁震的女朋友明某与丁某乙发生争执,丁震、丁前进劝其回家,刚走到大门过道里,其听到身后打起来了,丁震、丁前进接着跑出去了,其就走到大街上喊人,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10.证人明某(被告人丁震的未婚妻)的证言证明,丁震家位于丁某乙家南侧,两家是邻居,因地界问题曾经发生过争吵,但平时没有矛盾。2015年7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其与丁震驾驶面包车回家,丁震将车停在大门北侧墙边后,他去他叔家洗澡去了。后其听到门外有汽车鸣笛,感觉可能是面包车挡路了,其拿车钥匙让丁前进去挪车。其跟随丁前进来到大门口,丁震也刚洗完澡回来,见丁某乙的车在其家门口过不去,丁震将门口堆放的杂物收拾到旁边,并指挥丁某乙的车开了过去,丁前进也没有挪车。丁某乙不满并出言不逊,其与丁震等人都没说话,丁前进的两个朋友听到吵骂声出来看了一眼,丁某乙吵着要去打丁前进的朋友,丁震、丁前进等人将丁某乙劝住。双方各自回家十来分钟,丁某乙的儿子丁某丙来到其家门前踹门,其与丁震等人开门后见丁某乙在门前劝阻丁某丙,并示意其不要开门。不久,又听到有人踹门,其与家人没有理会。后第三次听到有人踹门,丁前进开门见丁某丙拿把刀站在门口,丁某乙在旁边劝说丁某丙,丁前进关上门返回屋内。过了一会,送丁前进的两个朋友离开时,见停在大门口的面包车被人砸了,丁震的奶奶就骂了一会,丁某乙、丁某丙等人来到其家门前,丁某丙跟另一个小伙子抓住其头发摁在地上,丁震、丁前进与丁某丙他们就打起来了,后其听到有人喊“出人命了”,双方停止打斗。丁震回到家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其听丁震说用刀捅了那个小伙子,等了一会,丁震驾驶丁前进的面包车载其与丁前进自家中离开,走到查旧村附近,丁震让丁前进驾车回家,其与丁震去了其父母位于查旧村的家中。其间,丁震的堂姐给他打电话说躲也没用不行去自首,并让丁震到福泰小区,其与丁震赶到后,丁震的堂姐劝丁震去投案自首,其与丁震正准备去公安局自首,刚从他堂姐家下来,来到车旁边,民警就到了。11.证人邢某(被告人丁前进之妻)的证言证明,丁震系丁前进的二哥,二人平时在家杀羊,靠卖羊肉挣钱。2015年7月14日晚,两个买羊肉的客户在其家中吃饭,当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其家北侧邻居丁某乙敲其家大门示意挪一下停在门口的车,当时丁某乙喝酒了且敲门的声音很大,其与丁前进、丁震等人出去劝说丁某乙,并把自己的车挪了挪。双方各自回家后,其听丁某乙的儿子丁某丙在其家门外叫喊着踹大门,其与丁前进等人开门见丁某乙、丁某甲和另外一个人也在门口,丁某乙示意别开大门,其把门关上没理他们。丁某丙在门口又踹了一会,就回去了。当晚,其四个人送客户离开时,见停在家门口两辆车的车玻璃被人砸碎了,其知道是丁某丙他们砸的,其嫂子明某气不过,在大门口就骂开了,后丁某乙与其嫂子发生争吵,丁某乙就叫丁某丙出来,和丁某丙一块出来的有四五个人,其对象和他二哥就和丁某丙他们打起来了,丁某丙他妈和几个女的在门口撕扯其嫂子,其对象和二哥看对方人多,转身回家拿家伙,其对象拿了根木棍,其没注意丁震拿的什么,他俩出去就和丁某甲、丁某甲的兄弟等人打在一起,他们是四五个乱打的,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清。其是四个人一起出来的,打完仗又一起回的家,中间没人回屋里换过工具。12.证人丁某庚(被告人丁震、丁前进的姑母)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晚,其走到丁震家附近时见有人在丁震家门口打架,其过去见丁某乙的媳妇、儿子等人正摁着丁震的媳妇明某打,其喊邻居上前将双方拉开,后听在场的人说丁震捅人了,其有心脏病,就赶紧回家吃药去了,后来其也没再去。13.证人弭某甲(丁李福庄村民)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其与丁某丙、阚某一起在饭店喝酒时,丁某丙接电话后称家中要回家一趟,让我们在饭店等着。等了半个多小时左右,见丁某丙未返回,其给他打电话也未接,其与阚某担心他半夜喝酒开车出事,二人就开车去了丁某丙家,其见丁某丙与丁震两家门口有很多人在互相谩骂,但没有动手,当时丁某丙也空手站在自家门口骂人。14.证人弭某乙(丁某乙之妻)的证言证明,二零一五年阴历五月二十九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丈夫丁某乙回家说其儿子丁某丙将丁震的面包车玻璃砸坏了,丁某乙说跟丁震说了,明天给他修车,家人因此批评了丁某丙,大约过了五六分钟的时间,其听到丁震的奶奶在外面谩骂,丁某乙不让其和丁某丙出去,独自出去解释。待了一会,其听外面吵闹得厉害,出门见丁震、丁前进及两个媳妇等人将丁某乙按在地上打,其与丁某丁赶过去,丁前进和那两个媳妇先后殴打其与丁某丙,丁某乙腹部被刀划了一道,其胳膊、腿部及丁某丙的腰部被丁前进用铁棍打伤,其与丁某丙往北跑时,见丁某甲躺在其家大门北边的地上,后丁某甲被家人送往医院。15.证人丁某辛(丁某乙之父)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晚上10点多钟,其当时在宋李福饭店里已经躺下了,其妻子弭某丙接到其小孙子电话得知家里打架,让其俩抓紧回来。其和妻子回到家中,见儿子丁某乙正在批评他儿子丁某丙,经询问得知丁某丙将丁震的车玻璃砸坏了,丁某乙说和人家说好了,明天去修车。后其听到丁震的奶奶在外面谩骂,丁某乙就独自出去解释。外面吵骂声越来越大,其儿媳弭某乙先出去,其随后出去,看到整个街上全是人,很混乱。其见弭某乙与丁震和丁前进的两个媳妇打在一起,丁某丙上前去拉弭某乙,对方几个人将丁某丙往丁震家中拉,其将丁某丙从人群中拉出来后,见其侄子丁某甲躺在其家大门口北侧,并听到有人说捅人了,一会儿丁某乙开车拉着丁某甲、丁某丙去医院了。16.证人丁某壬(被告人丁震、丁前进之长兄)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晚上快12点了,其接到弟媳邢某的电话说打仗了,让其赶快回来,其返回家中后,得知丁某乙家有人砸坏了其家的车,两家发生打斗,有人被捅了。后丁震、丁前进和丁震的媳妇明某三人开车跑了。其开车找到丁前进,询问得知丁震用刀捅了丁某甲,丁震躲到明某的父母家了。其与家人联系在大兴机械厂集合后,商量决定让丁震、丁前进去圣井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回家照顾老人。当时丁前进的车前玻璃被人砸碎了,他眼睛不好,怕他开车出事,就和他换着车开的。17.证人弭某丁(被告人丁震、丁前进的堂姐夫)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晚上12点20分左右,其对象接电话得知丁震家与丁某乙家打架,丁震用刀捅了丁某甲。其驾车来到丁李福庄,与丁前进取得联系后,赶到“大兴机械厂”附近见到丁前进父子等人,后一个叫“拥军”的亲戚赶过来,众人商量处理办法,其间,得知丁某甲死亡。其提议让丁前进去自首,丁前进及家人同意。其开车带丁前进先到圣井派出所门口,看到车很多,其中一辆是丁某甲他叔丁某子的,怕再挨揍,没有进去,后又商量去章丘市公安局投案,到了公安局门口,看到公安局也黑着灯,寻思这点去不一定有人,也没有进去,就在公安局附近商量怎么办。当日早上,其决定让丁前进到明水第一派出所投案,并先带丁前进到其位于福泰小区的家中吃饭,后与丁震联系并让丁震前来与丁前进会合。8时许,丁震来到其家中,其与对象带着丁震、丁前进丁震他媳妇下楼准备去投案,走到小区西门时,民警赶到将他三人抓获。18.证人杨某乙(章丘市埠村街道杨家巷村村民)的证言证明,其小名叫“拥军”。2015年7月15日0时10分许,其接到丁震伯母的电话后赶到位于309国道的一个工厂门口,见丁前进、丁前进的伯父等人在一起,其询问丁前进得知丁震用刀捅人了,因怕对方报复,丁震、丁前进开车跑了出来,丁前进不知道丁震跑哪儿去了。其告诉丁前进联系丁震抓紧去自首,后带丁前进等人准备到圣井派出所投案,丁前进的姐夫发现派出所门口停有被害人亲属的车,便说去圣井派出所投案不方便,其便让丁前进联系丁震一起到章丘市公安局或明水第一派出所投案。大约凌晨4点钟,其在公安局附近见到了丁震、丁前进等人,丁震说准备去投案自首,当时怕挨揍就先跑出来了,后来其开车回家了,二人去没去投案自首其就不清楚了。19.证人康某(现住章丘市明水镇查旧村,个体出租)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5日早上,女儿明某和她男朋友丁震来到其位于查旧村的家中,其听到明某在屋内哭,让妻子王某前去询问得知丁震与别人打架并用刀捅了对方。其劝丁震去自首,丁震同意了,其开车拉着明某、丁震等准备去明水一所投案自首,走到半路时,丁震的姐姐打电话让丁震先到福泰小区,再陪他去自首。到了福泰小区西门后,其在门口等着,丁震和明某去了丁震的姐姐楼上,等明某、丁震下楼后,我们准备一起去明水一所投案自首时,民警赶到将丁震抓获。20.证人丁某癸(丁李福庄村民)的证言证明,其和丁某甲是本家亲戚,丁某甲是被丁震捅死了,公安机关解剖丁某甲尸体时其在现场,并确认了死者系丁某甲及丁某甲的具体情况。21.公安机关制作的章公(刑)勘[2015]073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现场位于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丁李福庄丁震家东侧胡同内。该胡同南北走向,胡同西侧住宅由南向北依次为丁震家、丁某乙家、丁某甲家。丁震家大门前偏南侧距门口37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处滴落状血迹。丁某乙家大门南侧295厘米距丁震家西院墙385厘米处地面上有一处滴落状血迹,丁某乙家大门前距门口295厘米处地面上有一处滴落状血迹,丁某乙家大门北侧570厘米距西墙18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处接触状血迹。丁震家东侧停放一辆车牌号鲁A×××××的面包车,车头朝北,面包车前、后风挡玻璃碎裂,部分缺失。22.公安机关制作的(章)公(法)鉴(尸)字[2015]1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死者丁某甲颜面、口唇、睑结膜及双手指甲苍白,鼻根部有0.4×0.3厘米表皮剥脱。左侧腹部有3.5×1厘米纵形创口,上创缘中部有1.5×0.5厘米创口,两创口形成“T”形,创口边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自创口处有12×13厘米范围内腹腔肠管脱出,暴露的肠管及系膜共有4处破裂口,大小3×0.5厘米不等。腹腔内有大量积血及凝血块约2500毫升,左腹壁内侧有5×2厘米破裂口,两处创口相贯通。距屈氏韧带向下约50厘米处肠管及肠系膜破裂,肠管有2×1厘米破裂口,相邻肠系膜有4×2.5厘米破裂口,距屈氏韧带向下约60厘米处有3×0.5厘米、1.5×0.5厘米两处破裂口,腹膜后有12×8厘米范围血肿,血肿中间有4×1厘米破裂口,左右髂总动脉与腹主动脉分叉处共有4×1厘米破裂口,其中分叉口以上腹主动脉为2×1厘米、分叉口以下右髂总动脉为2×1厘米,相对应部位下腔静脉有4×1.2厘米破裂口,腹壁创口至腹腔大血管破裂处直线距离约10厘米。论证:死者丁某甲尸体呈现明显的失血表现,且解剖证实腹部系穿透创口,腹主动脉、右髂总动脉及下腔静脉均存在破裂,造成腹腔大量积血,机体有效循环减少,最终导致机体大量失血而死亡。根据左腹部创口形态符合锐器伤。意见:死者丁某甲系被人用锐器刺伤腹部,造成腹腔内大血管破裂,机体大量失血而死亡。23.公安机关制作的(济)公(刑)鉴(DNA)字[2015]1180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在1号物证丁某乙家大门口南侧地面血迹、在2号物证丁某乙家大门口北侧地面血迹、在3号物证丁某乙家大门口地面血迹中检出人血,支持该人血为丁某甲所留;在4号物证丁震家大门口地面血迹中检出人血,支持该人血为丁某丙所留;在5号物证匕首刀尖处检出人血,STR检验结果系混合基因分型,包含丁某甲和另一未知名个体的基因分型。24.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说明、作案工具单刃尖刀1把证明:2015年7月15日11时许,民警在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丁李福庄丁震家中的厕所外间西南角提取并扣押一把长约20厘米、白色塑料把的单刃尖刀;经被告人丁震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用凶器。25.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记录证明:2015年7月15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震、丁前进抓获情况。26.被告人丁震供述:其家与丁某乙家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过争吵。案发前不久,因丁某甲在其新房旁边种树,两家发生打斗。2015年7月14日21时许,其与未婚妻明某带奶奶外出游玩返回家中,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鲁A×××××的面包车停在大门口北侧。进屋后,见弟弟丁前进与两个朋友在家中喝酒,明某坐下与他们聊天,其去大哥丁某壬家中洗澡。回来时,见丁某乙的车停在其家大门口,丁前进正要挪走其面包车,其将门前的杂物收拾一下,指挥着丁某戊将车开了过去。后丁某乙骂骂咧咧,丁前进的两个朋友出来看了一下,丁某乙扬言要打丁前进的朋友,其与丁前进将丁某乙劝回家后返回家中将大门关闭。后其听到丁某乙的儿子丁某丙大声叫骂着在门外踢踹其家大门,其与丁前进打开门,见丁某甲站在旁边,丁某乙在门口拦着劝其与丁前进不要出门,其关门返回屋内。后丁某丙又叫骂着踹门,其没有理会。丁某丙第三次踹门时,其开门见丁某丙拿着刀站在影壁附近,丁某乙在门前劝其不要出门。后听到外面没人了,其家人一起出门送丁前进的朋友离开,明某见其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其奶奶便在门口谩骂,后丁某乙过来解释,其就劝奶奶回家。其间,明某与丁某乙发生争执,后丁某丙、丁某甲等人过来抓住明某的头发殴打,其从过道里拿起一把刃长约10厘米、白色塑料把手的单刃尖刀对丁某甲、丁某丙挥舞,捅了丁某甲一刀,丁某丙、丁某甲就往回跑,其追出去见丁某乙倒在影壁北侧,丁前进持工具殴打丁某乙,其上前要捅丁某乙,被人拉住并劝回家。其用自己号码为150××××1735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有人到家中闹事”,后开车载明某与丁前进逃离。其与明某到岳父母位于查旧村的住处,并让丁前进开车回家。其间,接到大哥丁某壬的电话得知丁某甲死亡。后“拥军”(系本案证人杨某乙)打电话让其到章丘市公安局投案,其赶到后发现公安局没人,又返回岳父家中。次日8时许,其堂姐夫弭某丁打电话让其到弭某丁位于福泰小区的家中,其岳父开车载其与明某到福泰小区,见丁前进也在弭某丁家中。弭某丁说联系好派出所后让其与丁前进去投案,其与丁前进同意了,后下楼走到小区西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10月21日,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其确认3号照片显示的单刃尖刀系其作案时所用凶器。27.被告人丁前进供述:其家与丁某乙家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过争吵;案发前不久,丁某甲在丁震的新房墙根种树,双方发生争吵。除此之外,相互之间没有大的矛盾。2015年7月14日晚,其与妻子、丁震的未婚妻陪两个朋友在家中吃饭,其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鲁A×××××的银色五菱面包车停在大门对面。22时许,其听到门外有汽车鸣笛,其出门见丁某乙的车被挡在门口开不过去,其将丁震停在大门北侧路西的一辆车牌号为鲁A×××××的哈飞牌面包车挪了一下,丁震将路上的杂物收拾到旁边,丁某乙的就车开了过去。后丁某乙过来表示不满,其见丁某乙喝酒了就好言相劝,其间,其两个朋友听到吵闹声来到门口,丁某乙生气地扬言要打其两个朋友,其将丁某乙劝回家中。返回家中继续喝酒时,其听到外面有人踹其家大门,其与丁震出门见丁某丙站在门口,丁某乙拽着门把手劝其与丁震不要出门,其便关门返回。后又听到踹门和丁某乙劝说丁某丙的声音,其没有理会。第三次听到踹门的声音,其与丁震出门见丁某乙、丁某甲、丁某己站在门口,丁某丙拿着刀站在三人身后,丁某乙拽着门把手劝其不要出门,其关门返回。听外面没动静了,其与家人一起出门送朋友离开,见丁震的面包车后玻璃被砸碎,其奶奶生气地骂了几句,丁某乙听到后自家中出来,其奶奶等人与丁某乙吵起来,丁某丙和丁某甲、丁某己等人自家中出来。其与丁震看到对方拿着刀子,俩人就跑到家中过道内,其拿了一根木棍,丁震也拿了一个东西,当时过道很黑,其没看清丁震拿的什么,对方很快就追到其家大门过道里,一群人就打在一起,当时,其用棍子打了丁某丙几下,他就跑了。丁震看见他未婚妻被丁某甲打,拿着东西就冲丁某甲过去了,他俩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清。后来其听到有人喊“捅人了”,对方哗一下都跑出去了,其追出去见丁某乙跌倒在影壁附近,上去朝丁某乙身上打了几下。回家后,其听丁震说用刀捅了丁某甲,丁震在家中打电话报了警,丁某甲被捅伤后,其看到他捂着肚子跑了出去。后丁震驾驶其面包车载未婚妻自家中逃走,因怕对方来家中报复,其打电话让丁震返回接他,其到路上等丁震时见警车过来,其上车见自己车的前挡风玻璃破碎,其开车将丁震夫妻送到查旧村的丁震岳父母家。其开车返回途中接到大哥丁某壬的电话,其赶到“大兴机械厂”见到大哥、堂姐夫弭某丁等人,弭某丁准备带其去投案,路过圣井派出所时见门口停有很多车,因怕与对方起冲突,其就到章丘市公安局,丁震和其未婚妻明某随后赶过来,弭某丁说明早去明水第一派出所投案。弭某丁带其来到位于福泰小区的家中。早上8点左右,丁震前来与其会合,弭某丁让其与丁震先找个地方待一会,等联系好后再让其与丁震去明水第一派出所投案。其与丁震刚出小区西门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本案事实,还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震、丁前进及被害人丁某甲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震、丁前进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丁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前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对被告人丁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前进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前进有期徒刑五年。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原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丁震以“被害人丁某甲并非双方发生冲突后才参与其中、自己与丁前进不属于共同犯罪、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丁前进以“被害人丁某甲具有重大过错、被害方的行为系有预谋的、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丁震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丁震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丁震、丁前进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提讯丁震、丁前进,其二人仍以各自的上诉理由作为辩解意见。关于上诉人丁震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丁某甲并非双方发生冲突后才参与其中”、“被害人丁某甲存在过错”,上诉人丁前进所提“被害人丁某甲具有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丁某甲的堂哥丁某乙因丁震停在家门口的车辆妨碍其通行,对丁震、丁前进表示不满,后丁某丙多次踹二上诉人家的大门,并将二上诉人车辆的挡风玻璃砸碎,二上诉人的家人发现后叫骂并与丁某乙发生争吵,二上诉人遂持械与丁某乙厮打,丁某乙的家人及丁某甲闻讯前来与二上诉人家人厮打,丁震持刀捅刺丁某甲并致其死亡。上述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诉方与丁某乙等人因不能正确处理道路通行的相邻关系,妥善解决纠纷,致使矛盾激化,彼此在案件起因上均负有责任,但被害人丁某甲是在双方已发生厮打后才参与其中,不宜认定其对案件起因具有过错。因此,上诉人丁震、丁前进及丁震辩护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丁震所提“其和丁前进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丁震、丁前进与被害方发生冲突后,均回家分别持刀、木棍出来和与对方一起厮打,丁震见丁前进持械殴打对方时持刀上前行凶,丁前进亦看见丁震持工具与丁某甲对打,虽然二上诉人在案发前及案发中无具体的犯意联络,丁某甲死亡的危害后果也系丁震直接导致,但二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主观上均应意识到其在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客观上均持械参与打斗,且相互配合,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丁震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丁前进所提“被害方的行为系有预谋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当晚,丁某乙与二上诉人因道路通行的偶发矛盾产生争执,双方继而厮打,丁某乙的家人及丁某甲闻讯后赶到现场。在此过程中,被害方虽有多人先后参与厮打,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方事前进行了预谋。因此,上诉人丁前进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丁震及其辩护人、丁前进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二上诉人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二上诉人在案发后没有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原审鉴于二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等情节,并根据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已依法对丁震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丁前进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均量刑适当。因此,上诉人丁震、丁前进及丁震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丁震、丁前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上诉人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丁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前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对丁震从轻处罚,对丁前进减轻处罚。上诉人丁震、丁前进的上诉理由及丁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冠进审 判 员 吴海波代理 审 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姚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