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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敢明诉杨振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敢明,杨振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民初5255号原告:徐敢明,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振渝,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原告徐敢明诉被告杨振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敢明,被告杨振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敢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截至2015年1月16日的利息为234800元,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6月9日、2013年6月24日及2013年9月3日,被告以项目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50万元、60万元及50万元,共计160万元,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条三份,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后被告支付了利息46万元。2015年1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止2015年1月16日被告尚欠本息258.5万元,2015年1月17日起的利息,每月按月息5%付8万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只支付了2015年1月16日前的利息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杨振渝辩称: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现在无力偿还。希望原告给一点时间,被告先把本金还上,再还利息。本院认为: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民间借贷的利率最多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被告原约定的月息按5分计算,已超过上述标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共计支付借款利息51万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借款利息从2013年9月3日起开始计算,本院予以确认,则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从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5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敢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扣减已付利息5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42元减半收取13171元,由被告杨振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娥 来自: